2016年6月13日,美国能源部DOE发布了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10 CFR Part 430, EERE-2008-BT-STD-0005-0256,此法规针对消费类产品的电池充电器,包括电池充电器是与终端产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机和数码相机等产品。
生效日期:
法规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强制执行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
主要要求:
2018年6月13日后生产的电池充电器,符合小于或等于法规10 CFR 430.32(z) 中规定的大单位能耗(UEC)的要求。也就是说从2018年6月13日之后,大量含可充电电池的产品,满足DOE电池充电器的要求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产品范围:
交流(AC)或直流(DC)电源充电器;
内部含充电线路的消费电子产品;
无线充电器;
产品举例:手机、数码相机、消费类的IT产品、音频/视频产品、电子玩具、电动工具、电动牙刷及电动洗牙器等。
此法规与现行的CEC电池充电器(BCS)法规相比,产品的分类更加的详细,除了电池的容量,还需要按电池的电压进行分类。一共有PC1到PC7七个产品类别。而且对于限值,使用了新的年度用电量UEC的计算方法。详细产品分类及对应的限值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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