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条件,提供外方全套资料,香港公司审计资产报告,香港银行资信证明,现成香港公司;
长期办理香港及海外公司注册:香港、BVI、英国、美国、巴哈马、百慕达等;香港及海外公司服务:开立银行帐户、商务秘书服务、会计服务、核数服务、年审报税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大陆投资咨询、成立外商资公司、合资公司、设立外国企业代表机构;
全球商标注册:中国、香港、英国、美国、国际商标等;海外培训及商务考察、企业/项目融资服务;
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咨询、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国际律师公证、中国大使馆认证;
法定秘书服务:提供法定注册地址、法定秘书、公司年审、申报周年报表、更新公司资料;
商务秘书服务:接听电话、接收传真、转达留言、商务会客、信件转递、贸易文件处理;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条件: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拥有相应的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