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代理马来西亚FORM E 产地证 原产地证服务减关税FORM E
多年以来我们持续与AQSIQ(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局)、CCIC(商检局)以及CCPIT(贸促会)紧密协作,并得到了中 国海关的广泛支持。得益于此,本司贸易以其的行业知识、深广的行业资源,来确保对您的每一次服务,都一如既往的安全、和及时。。
原产地申报为东盟成员国的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出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并享受关税!
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文莱达鲁萨兰国, 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 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 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 盟各成员国",单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以下 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 为"一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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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正确确定《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东盟成员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适用《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一)完全在一个东盟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