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一、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赋予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区开发内均适用。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得方式,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得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得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