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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发证快速检验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开展涉水产品检验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检验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检验样品采样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格式见附件3),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性状、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评价依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并附检验样品采样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产品自行检验的,应当对其检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作出承诺(《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申请单位违反承诺将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河北省涉水批件咨询办理,车间和实验室指导设计、涉水产品发证检验、快速申报一站式全程代办。 玖创咨询 进口涉水批件代办 第九条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文件;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文件;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产品进口报关单。涉水批件代办咨询 第二十条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五)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第四条 涉水产品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七)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进出水水质要求、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供水量。 水处理材料:主要性能、精度、规格尺寸。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性状、净重、有效期。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颜色、净重、有效期。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五)产品功能。 (六)适用范围。 (七)使用方法。 (八)注意事项。 (九)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投加量,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主要部件材质、规格。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使用标准及质量要求、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涉水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当与该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一致。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和实际生产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 涉水产品的功能应当说明该产品在生活饮用水处理和供水时所起的作用和卫生安全要求。(一)水质处理器。 主要成分或部件应当标注所使用滤水材料或部件的名称、数量、寿命。 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年”或“月”表示;紫外线灯管寿命用“h”或“小时”表示。 净水流量单位应当用“L/min”或“m3/h”表示。 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标注再生周期)单位应当用“L”或“m3”表示。 工作(进水)压力应当标注范围,单位用“MPa”表示。 进出水水质要求应当按照水质处理器适用范围和处理功能要求编写。(二)饮用水消毒设备。 有效成分产生量即每小时有效消毒成分产生的量,单位应当用“g/h”、“kg/h”或“m3/h”表示。 浓度单位应当用“mg/L”或“%”表示。 投加量单位应当用“g/ m3”或“mg/L”表示。 处理水量单位应当用“kg/h”或“m3/h”表示。 原料转化率单位应当用“%”表示。 紫外灯管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h”或“小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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