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保安服务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 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 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客 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保安服务公司办理操作流程:
1、注册申请材料;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口的有效件;
3、拟设保安服务公司经营地的归属权或许使用权的有效阐明资料和备有保安所要的相关装备、交通等资料;
4、科技人员名册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历要求的资历阐明;
5、组织机构和保安管理规定、职责规定、保安人员管理规定资料;
6、企业名、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注册金,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证书。
开设保安服务公司的条件:
1、场地的要求:需要400平以上场地,需提权证原件,住所及场地平面图;
2、公司需要有三名持有保安人员分别作为法人兼总经理、两名副总经理;
3、需要提供股东原件复印件;
4、提供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