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通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惯在字迹中所能够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谓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迹鉴定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
鉴定字迹书写时间从申请后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间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 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因为笔迹鉴定准确度通常受限于样本质量和年限等诸多问题,当提供样本文本过短或相隔时间过久都会造成鉴定准确率不高。所以,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当事人就不能只是单纯的提出申请,避免因为鉴定结果的对自己不利性而提出质疑,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或提供更多有效的样本文本进行复检。比如对鉴定结论的异议之处提出充分合理的依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
书写习惯是通过长期操练和书写实践活动逐步构成的一种技能,是由言语、文字作为首要刺激物在大脑皮层建立起来的一种稳固的动力定型。笔迹鉴定是同一供认鉴定,整个鉴定过程能够分为分别查验、比较查验、归纳判别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且不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