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至少两名相应类别的评估师承办,报告也需由至少两名承办该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五年,对于法定评估业务,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三十年。
原《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曾明确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现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公司法》亦间接要求,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价值,不得高估或低估,以确保债转股的法律程序合规完成。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时,债务人需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此公允价值的确定通常需借助评估机构的意见。
税务规定强调评估必要性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及财税〔2009〕59号通知指出,企业在进行“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及“债权转股权”时,需准备清偿债务的协议、合同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资料。这里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即指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出资方式、会计准则还是税务规定来看,债权及股权的评估均属必要环节,以确保交易公平、合法且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