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
(1)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2)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3)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4)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将采取的行动;
(5)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6)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7)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损耗,在同一时间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时实践也为可能。而有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为一个主体占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转让或权利许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货与多家。技术成果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权能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立性,只要有技术成果存在,其各项权能就能立存在,就能被占有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术部分权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技术成果以部分权能入股,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技术出资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可以拟定关于技术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格式合同,技术出资人按照其所出资的技术权能承担法律规定或约定范围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他出资人亦可按照合同对技术行使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