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对象:钢条
鉴定委托事项:钢条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化学成分及低温冲击试验
鉴定形式:案情了解、现场勘验、鉴定检测、技术分析和专家鉴定
二、鉴定概述
申请人:XX恒钢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方)与被申请人XX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被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方向被申请方提供一定规格、一定数量的钢条,合同中约定了涉案产品质量标准、交(提)货方式,检验标准、合同履行地、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申被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转款及交货义务。被申请方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三包期内对上述钢板进行产品生产切割时,发现部分钢板有质量问题,并自行对不合格的钢板进行了鉴定,且被申请方在一审中申请对涉案产品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为:所检钢材的抗拉强度及屈服强度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所检钢材的化学成分及低温冲击试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是申请方对一审判决结果有异议,遂诉至法院。申请方提出如下申请诉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方承担。
鉴定公司组织鉴定组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鉴定相关要求及鉴定组成员情况告知法院和各当事方,各方均未表示异议。
工作人员及鉴定、申被双方及委托人共同到达鉴定标的物所在地,鉴定向申被双方进行案情了解。
鉴定组依据资料审查、现场勘验、鉴定检测,通过技术分析形成鉴定意见。
1. 背景情况调查
1.1记录调查
1.2资料审查
2.《买卖合同》
2.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
2.2鉴定委托事项具体化及现场调查;
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可得:所检钢材的抗拉强度及屈服强度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所检钢材的化学成分及低温冲击试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二审对一审鉴定结果表示认同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驳回申请方诉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