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客户是参加谈判项目,询问我们谈判程序有哪些,客户那边好提前有所准备,那今天域创金标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一般谈判程序。
(一)谈判程序依次为: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采购组织单位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按照规定确认本谈判文件→谈判小组进行书面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谈判,直至确认本次采购的需求、质量、服务的低要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作出后一轮报价→谈判小组汇总评审结果并复核→采购组织单位复核→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出具谈判报告→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四川航迈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三)谈判过程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四)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以上就是一般项目的谈判程序啦,域创金标一直是你投标路上的指引灯!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年12月09日 09:30 来源:中国采购网 【打印】
川财采【2019】176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仍存在部分单位信息审核不严、信息内容有误,引发争议纠纷造成不利影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确保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合规。
二、全面公开信息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采购项目信息,以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采购监管信息均应当全面进行公开。特别是采购合同信息公告要严格落实到位。
三、完善审核机制
按照采购信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应当分设信息录入和审核提交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完善工作流程,防止因岗位监督的缺失造成采购信息发布的失误,通过制度保障和岗位制约来提高工作质量。
(二)加强信息内容审核。一是信息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采购信息模板中的栏次要准确、完整填写,不得出现错字、漏字、重字,尤其是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法律法规名称,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三是信息中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核对;四是内容涉及敏感词句的,应当进行评估,如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暂停发布。
四、加强发布管理
采购信息需由财政部门点击发布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对信息发布主体提交的信息(包括附件)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以及内容涉及敏感词句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责令退回。对信息被责令退回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扣分整改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岗位人员配备,确保专岗专人负责采购信息的发布管理。
五、定期自查清理
除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采购信息公告自查工作外,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将信息公告管理作为采购常态化工作事项,定期对所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如发现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公告内容,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六、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监督检查的内容,督促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如因采购公开信息有误而造成不利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以上内容为中国采购网发布,域创金标成都标书代写。
关于近期工程招标中部分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废标情况整理,供各投标单位借鉴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签章的”,作废标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人处未盖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处未签字或盖章。
2.**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封面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处未签字或盖章。
3.**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处未签字或盖章。
4.**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5.**有限公司正本中投标人承诺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6.**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姓名为打印。
二、因“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作废标处理:
多个投标单位在投标函附录中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与入库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
特别强调:现场施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入库时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三者为同一人!
三、因“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作废标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为7天,未注明始末时间。
2.**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期限少于投标有效期(30天)的。
3.**有限公司投标函附录“缺陷整改期为半个月”少于招标文件缺陷整改期12个月要求的。
兰州标书制作机构
四、其他废标情况
1.**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正本未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废标处理。
2.**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类证书复印件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作废标处理。
3.**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加盖的公章与业绩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投标人现场负责人(***)签字与业绩合同乙方代表(***)签字笔迹不符,上述两点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6.2款第14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作废标处理
五、再次强调一下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
(1)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中资格证书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的;
(3)委托代理人非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的;
(4)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
(5)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签章的;
(6)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未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
(7)未经上级法人授权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8)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字迹或提供的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的;
(9)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未响应的;
(11)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12)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串标认定、电子标书、打招呼六类问题清单
广东省住房与建设厅印发了《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电子投标文件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等3份文件征求意见稿,要求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串标”认定(三类27条)
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15.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17.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8.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9.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成员等信息;
20.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1.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2.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3.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4.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25.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26.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27.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电子投标文件(两类9条)
一、出现下列情形,将否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4.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
6.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
二、其他问题:
7.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8.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9.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领导干部“打招呼”(12条)
“打招呼”行为包括:
1.明示或暗示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2.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3.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4.向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5.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6.干扰评标成员选取的;
7.干扰评标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8.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9.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10.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11.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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