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成都市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无限制,申请人持申报文件和材料报省文化厅,经批准后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持证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经纪机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五、申请材料;
所需资料名称:
01.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来源,经营范围等内容的申请书;
0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0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0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人员名单及简历;
05.3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
0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07.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四川省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七、行政许可决定部门
四川省文化厅
八、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报文件和材料报省文化厅,经批准后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持证后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九、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材料之后20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可依法持证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和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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