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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临时名录及名录办理指南(暂行)
一、项目名称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临时名录及名录登记
二、法定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9月7日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8年2月1日印发,环办〔2008〕12号)
三、申请对象及办理地点
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均可在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用语含义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准。
四、申请条件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2、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3、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4、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已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3、关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中附件4“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所列材料。
5、所在地区(市)县书面意见。
六、办理程序
1、审核提交材料;
2、组织现场踏勘;
3、签署同意与否意见。
进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临时名录满三年的企业,所在地区(市)县按照《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进入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名录意见,市经过核查,办理进入名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