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了预算金额,该项工作不属于资格审查范围,应在评标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予通过。
当然,为了慎重起见,在符合性审查时,评标还应按照《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 第五十九条进行修正,看终校验结果是否超过了预算金额,仍然超过了招标文件的预算金额的,符合性审查环节不予通过。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民法典》
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和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予以解答,谢谢!
国库司回复: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