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车体主要是乘用车(拆掉发动机、减速箱、轮胎、前后桥等);拆解剪切后的大货车、大客车车体、摩托车体、自行车、围栏等;密度不大于0.7吨/立方米的打包铁,直接送进钢铁厂。报废汽车身上的许多零部件,可以循环再利用,整个车的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组成的库,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从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应当具有代表性。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