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申办食品包装生产许可需要了解的审查细则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试生产
4.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5.企业试生产的产品,经国家质检总局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6.实地核查
7.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8.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其中,包括熟悉相关产品生产、检验的人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派观察员参加。审查机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3),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9.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查组如实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附件4),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核查内容见审查细则;
10.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5);
11.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12.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13.产品抽样与检验
14.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样封样,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附件7),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5.检验机构收到企业送达的样品后,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完成检验工作,并向审查机构和企业出具《检验报告》(附件8);
1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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