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声明)登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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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声明)登报电话登报电话:400--661--2528、187--0156--2488。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 )年( )月( )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 1 年。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遗失声明登报费用,登报范本高《关于审理涉及金产公司收购、、处置国有不良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产公司受让国有债权后,原债权在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高是由于考虑到金产公司受让了商业巨额债权,人众多,在通知人上压力很大,有些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债权。而且金产公司受让的债权属于,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及有关行政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务。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产公司收购、、处置国有不良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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