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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通则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百将合同的权益、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三人的,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八十条规则,“债权人转让权益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条的规则,“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能时,对合同法施行以度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显然同意主义较通知内主义更为严厉。所以在适用法条上,应当适用合同法处置这类案件。但合同法的规则也不甚明白,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通知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效能的影响、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通知的方式、通知的生效、通知的时间等问题上。如能给容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