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矿物油不能沿预定渠道流动,继续体外循环,所产生的危害涉及多个方面,应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对产生源头的管控大有可为,需要宣传教育与依法打击相结合,下决心斩断地下利益链,堵浊流,畅清流。
我国对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已经有现成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对废矿物油无害化进行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的日益发达,机械化程度愈来愈高,耗用的能源与资源也日益增多,随之产生的废矿物油也一年比一年增多,为了节约能源与资源,废矿物油的回收和再生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