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上市IPO的主体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批准的除 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 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公司上市IPO的财务条件
公司上市IPO在财务方面的条件及要求: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签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20%;
(5)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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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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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部、证监会IPO及并购重组相关政策制定亲临教学。IPO及并购重组实务界,以及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高校从事IPO教学及研究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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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市场介绍
·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介绍
·IPO注册制改革的现状以及对企业上市的影响和分析
·新三板企业系统性风险与应对策略
·境外资本市场介绍(包括上市方式、地点和优劣势比较分析)
(二)IPO宏观环境分析
(三)企业上市项目准备与改制重组
·IPO项目准备与管理
·IPO尽职调查实务
·企业改制重组的主要工作及上市辅导
·企业并购重组交易方案设计
·并购重组的典型案例分析
·IPO估值模型
(四)企业上市中的法律事项
(五)企业上市财务会计与审计
(六)企业上市中的涉税事项
【收费标准】:
授课费4800元/人,费用均不含食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