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公司价值评估时,应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法定条件,分析三种方法的适用性,适当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收益法通过预测被评估公司的未来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市场法通过与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或参照公司的比较来确定价值;成本法则在有效评估公司各类资产净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成本法通常不应作为方法,特别是在以持续经营为原则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不应仅依据固定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进行评估,而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盈利能力等。
通常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依据不同属性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按估价标准划分,包括收益价值、重置成本、清算价值与现行市价;
二是按经济行为划分,涵盖转让价值、兼并价值、抵押价值、投资价值及保险价值等;
三是按资产评估的前提假设划分,分为持续使用价值、清算价值及公开市场价值;
四是按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划分,包括市场价值及其以外的其他价值。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出资人权益,国有企业在实施以下经济行为前,需对涉及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或部分);
2、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及清算;
4、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非上市公司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及拍卖;
7、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评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