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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隐瞒对方出售房产,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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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隐瞒对方出售房产的情况并不,这往往导致财产分割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依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供来自信之源律所的一对一免费咨询服务。

案例解析
赵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其中赵某支付首付款,李某出资部分款项,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赵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支付李某部分款项,李某当时认可该款项为出售房产的分割款。然而,在离婚后,张某要求李某搬离该房产,李某则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搬离,并引发诉讼。

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解析
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案例中,赵某与李某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因此该房产虽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隐瞒财产的分割原则
根据《民法典》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例中,赵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出售房产,属于隐瞒财产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赵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李某在离婚后发现有此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追认与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在离婚时接受了出售款项,并视为对售房行为的追认,那么该出售行为将视为有效。同时,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第三人可以主张物权保护。

在案例中,李某在离婚时接受了赵某支付的款项,视为对售房行为的追认。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可以主张物权保护。

信之源律所提供一对一免费咨询服务
面对夫妻一方隐瞒对方出售房产的复杂情况,信之源律所提供一对一免费咨询服务,帮助您理清思路,明确权益,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我们的律师团队将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如果您在离婚案件中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财产分割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信之源律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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