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类、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第八条从事第三类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证明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第十七条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跨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十八条新设立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第十九条登记事项变更的。
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生产许可证》附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第十四条增加生产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原生产范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并在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并且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等要求相似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