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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企业与法律风险防范—《法制日报》信之源律所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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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宫爱丽律师和辛霞律师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法制日报》是中国目家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是全国规模大、具性和影响力的法治传媒。此次专访围绕大数据企业的法律服务方向,两位律师总结了大数据公司在数据源获取、数据使用及风险防控方面,为《法制日报》的读者深入探讨此类法律服务的特点。

《法制日报》记者谈到此次采访的契机。早在2018年6月初,北京市律协从全市110余家律师事务所申报的400余个法律服务项目中遴选了82个项目,并提交市司法局。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凭借完善的大数据行业法律服务经验,入选《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他便有了做一期信之源律所专访的计划。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大数据开放分享与隐私保护、数据权利争议、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给大数据行业的运营和开发带来诸多挑战,从法律上进行风险控制不可或缺。

记者:大数据作为全新的领域,律师自身又是如何在知识和业务上做到与时俱进?

宫爱丽律师:信之源主要通过以下几点来确保在大数据企业法律服务上的性。

1、关注数据技术类公司发展动向

掌握技术类公司发展动向是确定法律指导模式的关键,因此密切关注技术发展动向确有必要。与公司开展合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基础,律师不应该只懂法律,也应该懂技术和商业运作模式,只有紧跟科技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且把握住未来发展方向,才能逐步拓展律师业务,否则律师业务服务范围将受限,后止步不前,终将被时代淘汰。

2、积极参与大数据立法及规则确立工作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大数据开放分享与隐私保护、数据权利争议、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给数据类公司和大数据行业的数据合规和风险防控带来诸多挑战,提出更为复杂和的要求。由律师深度参与、帮助应对这些挑战,具有广泛而迫切的需求。数据类顾问律师作为一线法律工作者,应当对业务新领域保持前瞻性和敏锐度,下一步我们将参与数据类工作开展数据类法律制度研究和实务研究、加强数据类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我国大数据类制度建设,推动大数据类事业发展。

3、与顾问单位保持经常性沟通,及时解决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很多律师做法律顾问于单位有需求时才给予回应,这样很难说是称职的法律顾问。特别是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如果不紧跟顾问单位业务发展步伐,则无法在短时间内消化客户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因此我们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与客户时刻保持沟通,询问业务新进展、预判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等等,这样不但能保持与客户粘性,还能时刻关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4.关注技术类公司诉讼案件,积极参与学习交流

律师的非诉业务与诉讼业务“分工不分家”,很多非诉风险控制点都在诉讼案件中出现过,因此我们会多关注技术公司的诉讼案件,帮助顾问单位防范经营风险。此外,多参与跨界业务交流,特别是从事技术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或具备技术经验的法律同行等。


记者:在组建团队方面,有什么心得和经验,这个团队有何特点?

辛霞律师:我们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4年,律所一直秉承“尽职、严谨、、”的文化理念,坚持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战略。在宫爱丽主任的下,立足于北京中关村商圈,服务中关村科技、创新型企业,坚持精细化服务,化指导,在业内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得到客户的普遍认可。我们大数据公司法律顾问团队具有年轻化、化、融合化的特点,团队律师们团结、敬业、有干劲,他们不仅业务功底扎实,而且善于沟通,这不仅有利于团队组织建设,而且在与客户合作过程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组建团队我们主要从几个方面考量:

一是法律为先,注重其他行业复合型人才

数据类公司的法律顾问服务本质上仍然是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风险防范,因此团队成员选择上仍然以法律业务扎实、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主,如果律师具有复合型工作背景,对顾问服务能起到帮助作用的会邀请加入。比如我(辛霞律师)曾经做过公证员,对信息发布、信息公证等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团队中的张敏(实习)律师,曾在北大法宝数据库及其他技术公司工作过,对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等具有一定产品经验;还有我们的黄守艳律师,原来是计算机出身,后来跨界转行成为律师,计算机技术和法律的知识。这样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我们能够在短时间内与客户建立业务链接,客观上也避免了法律服务中“律师不懂业务”的尴尬。

二是注重从客户角度出发培养律师商业思维习惯

无论是常规的法律顾问单位还是数据类公司法律顾问,律师都要建立商业思维模式,以“客户头脑”去思考法律问题,这样才能避免疏漏。比如我们曾经为一家地域性生活服务网站提供顾问服务,需要为这家网站提供相关的用户协议、授权协议等。我们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发现,客户对自身的商业盈利模式阐述十分清楚,简单几句话就将整个网站的运营思路交代完毕,然而这就需要我们在短时间内对这个网站运营的步骤、时间节点、涉及对象,包括付费模式、信息存储模式、二维码兑换等细节作出判断,解读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而形成相应法律文书。

如果我们对客户的商业思维习惯不够了解,或者自身并不具备这种思维能力,那么在与客户沟通中必定会有阻碍,进而影响客户法律服务体验感,降低法律服务品质。


记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了哪些行业性的问题,或者法律、法治环境等领域的欠缺,对此有何建议?

辛霞律师:律师不但是法律服务提供者,也是消费者。当今社会,技术发展迅速,以前每个人都是作为个体进行社会活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的出现使得我们每个人都称为“数据的”,每个人自己生活的轨迹,都可以用数据一一呈现。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我们希望商家也好,服务提供者也好,在与消费者交易的过程中做到公开获取、尽少获取他人信息为原则提供服务,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移动客户端程序如果使用则需要授权,对方会获取你已公开的信息,如昵称、位置、电话、头像等。试问,我们需要这个服务时,商家提出的这些信息获取要求是否有必要?如果获取了,是否确保这些信息不会外泄,有没有技术保障?诸如这些问题,消费者在使用这些系统提供服务时绝大多数已经给予充分告知。但我们也能感知到,如果同意个人信息授权,那么这个商家的服务就可以购买,如果不同意,则无法使用。消费者没有任何商量或者回旋的余地。对此,我们希望主管部门能从行业规范角度出发,加强该类技术服务监管,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和法律法规,而非因为提供服务就任意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另外,作为律师从法律顾问角度出发,希望客户提供产品服务的同时能够充分告知消费者信息获取范围,存储设施及方式,做到让信息提供者知情;如果需要信息二次使用或利用,则应该进行相应脱敏,模糊个人信息等工作,防止个人信息外泄。

记者:您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中的有什么故事、插曲,比如是否有小冲突?

辛霞律师:这里有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几个例子,为了保护客户隐私,这里我就不提这些企业的具体名称了。

个例子是我们服务的一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要开展全国性业务,他们按区域划分业务版块,并计划到相应城市开展业务,要求我们为其起草一份书面协议,以便与合作方对接。经与客户沟通,我们了解到其开展业务的性质以及现有的资源,我们提出了合理化建议,认为在其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及大数据的优势开展业务,我们与客户一起重新设计了商业运作模式,并起草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终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用户权益法律“保护链”,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目前该顾问单位在东北三省经营已初见成效,事业蒸蒸日上。

第二个例子,是一家有具有多年技术服务经验的公司,他们是的信息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也就是我们百姓日常所说的“平台或者管理系统”的提供者,这家提供商主要为医疗行业以及部分法律行业提供个性定制化的电子管理系统。客户希望律师能够规范他们对外业务合作服务,因此找到我们所为其提供信息系统搭建服务协议,当然,客户是仅是想要这份协议,但我们作为律师则从客户业务角度业务全盘考虑出发,建议为其提供电子系统搭建服务协议模板的同时,配备知识产权协议、辅助授权协议、法律声明、保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形成了法律服务闭环,为消除可能遇到的产权风险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支持。

第三个例子是我们曾经接到过一个涉及大数据运用的咨询案例,该客户想在短时间内大量获取用户资源,以促进企业快速成长,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我们团队律师经过尽职调查,发现客户获取用户资源的方式方法存在的法律风险,为此我们律师做出充分的告知,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及改进建议,要求客户纠正潜在的法律风险。由于投资压力以及受利益驱使,客户并没有认真落实律师的意见。就在上一个月,我们得知,该客户因侵犯第三人平台系统,肆意抓取用户资源,其实际控制人及业务骨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被刑事拘留。

其实无论是门户网站还是系统平台,终都会归到数据沉淀上来,客户通过各种端口、平台沉淀下来的数据可以依赖自身技术进行数据清洗、二次加工,甚至可以上市交易,但这些数据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泄露机密等。这就需要相关的配套法律文件支持,我们这样做既不是“搭配销售”更不是“强买强卖”,而是完全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着想,通过法律服务真真正正为客户避免风险,消除后期触礁之险。

记者:还有其他比较有意思的案例吗?

辛霞律师:我们一家顾问单位创立时间已久,并且多年前曾经参与过房地产开发业务,经过多个主管部门层层审批。但去年因为这家单位涉及诉讼,需要调阅以往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材料,为此,我们团队律师在客户的下,逐个翻阅以往的档案记录。在那个没有电子卷宗,也没有电子记录的年代,所有材料检索、归档完全依赖人工,因此查阅案卷我们也是亲自逐本逐页翻阅,客户甚至腾出一间屋子供律师查阅,因为这些都是涉密文件。

其实,如果以现在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就相对容易,检索电子文档,定位位置和文件,调阅分析,形成文档。如果搜寻数量持续增多,需要分析案件内容,则可以依赖数据分析技术手段,也就不用占用过多人力时间。

讲这个故事的意思是,我们作为客户的法律顾问,一定要为客户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务。所谓到位,就是很多工作要亲力亲为,不推责任,不当甩手掌柜,以方便客户、利于客户为原则,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定的法律服务,保障客户商业利益,防范法律风险,为客户合法合规经营保驾。

专访后,宫爱丽律师就大数据行业的发展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总结:

有人说大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是未来数字商业的灵魂。谷歌、亚马逊等互联网企业在利用大数据方面所做的工作使数据行业看到了新的发展路径。大数据在教育、医疗、汽车、服务性等各个行业的应用所彰显的能量使企业、研究者对大数据的未来充满信心。但我们还是要提示企业数据运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止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企业经营。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量逐步上升,非法信息采集、信息泄露、非法售卖、利用的情况依然很严峻。甚至一些机构和个人可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售卖个人信息,试问这些数据从何处来,他们是如何获取到的?从目前看来,“大数据”模式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大数据的来源和取得方式上。比如“大数据”的“采集行为”,以及“大数据”模式的“加工成果”应用方面。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具备大数据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的丰富经验,并总结出大数据公司在数据源获取、数据使用及数据利用等方面的业务特点,深入拓展此类方面法律服务业务,与黑龙江大数据产业公司展开密切合作,以该大数据公司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大数据公司数据交易模式,防范大数据公司在数据沉淀、数据挖掘、数据呈现及其使用上面临的法律风险。

如果您的企业正在饱受法律问题的困扰,欢迎到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信之源将为您提供、的企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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