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标书制作公司标书代写全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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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恶意质疑的相关规定。不仅如此,94号令第十三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也就是说,质疑的门槛其实是很低的,除了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质疑函这一种情形,其他的质疑都要答复。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救济权利,同时也是为了尽量多地将纠纷化解在质疑阶段,而不是到解决纠纷成本更高的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

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吗?质疑是供应商的维权途径,不是投标行为,所以质疑函雷同与投标文件雷同是两回事,法律也不禁止几个供应商一同质疑。质疑函内容雷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串通投标的依据。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要答复吗?依然是要答复的,只不过质疑自己不涉及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程序性答复质疑不成立即可。

那么,一个投标项目是否允许出现负价格(也就是中标人要付钱给投标人)呢?业内、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表示,如果本项目是采购项目的话,是不能出现负数价格的,《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零元都是不允许的,何况负价格了。但是本项目并非采购,所以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条例,因此出现负数价格也算合规。

评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一至三人(注:科技项目、科研课题一般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须有排列顺序。对于法定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无论采用何种定标途径、定标模式、评标方法,或者定标权,对于法定采购项目(依据《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人都不得在评标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也不得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否则中标无效,招标人还会受到相应处理,对于非法定采购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那么招标人如果在评标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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