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1 基本条件
1 人员
1.1质量体系人员
1)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工程师以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专项条件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本附件表 C-2 所列理工类相关的学历 与工程类技术职称要求。
2) 质量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a) 质量工程师,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
b)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历;
c)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经历和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教育背景;
d) 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质量 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相关工作、石墨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材料、机械类) 教育背景;
e) 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
f)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 C-2 D级压力容器质量体系人员的任职要求
质量体系人员 D级
质量工程师 工程师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工程师
材料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助工
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助工
焊接、粘接与浸渍、粘接(手糊)与缠绕质 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助工
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助工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助工
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助工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助工
注 C-3:表 C-2 中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不需要配备相应的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本附件 C1.2 条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 2 人,A4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 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见表 C-3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