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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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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核发(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分:学术性、行业性、性、联合性四类。民办非企业分:教育事业、劳动事业、体育事业、民政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业、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

  (6)有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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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1)筹备成立申请书;

  (2)<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州民政局领取);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成立文件;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由会计师审计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7)会员名单。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成立社会团体登记应提交以下村料:

  (1)申请成立的申请报告;

  3、报送个人或单位花名册.

  (3)专职工作人员证明、秘书长一般要求专职。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5)报送管理机关发给的正式成立的有关表格。(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通过的团体章程及章程核准表、机构印章备案表、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备案表、办事机构备案表、帐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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