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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L-1签证的形式是中国跨国公司在美国注册分公司后派遣职业经理人、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赴美管理工作的。L-1签证允许主申请人有移民倾向,但是是否能顺利拿到绿卡和美国公司经营情况和效果有一定的关系的。
一、大于50%的控股关系
1、如果一家海外公司控股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则需要派人经营这家美国公司,那么被派遣的人的签证类型则为L-1签证。
2、如果一家美国公司控股一家海外公司,股份大于50%,则同样也可以申请L-1签证。
3、如果一个海外的自然人控股一家海外公司,股份大于50%,同时也控股美国公司股份50%以上则也可以申请L-1签证赴美经营美国公司。
4、一个海外公司拥有另一个海外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到美国公司参与经营的雇员同样可以申请L-1签证。
二、实际控股关系
即使海外公司的母公司没有拥有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母公司实际控股,那么美国公司仍然可以成为L-1签证的申请人。
举例:中国公司A拥有美国公司B49%的股份,另外的51%分别为另外两家海外公司拥有,但是另外两家公司都不具有多于A公司对B公司的控股数量的资格,那么A公司拥有B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所以A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派遣管理人或者技术人员赴美参与经营B美国公司。
三、共同组织或个人所有
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由同一个人或者组织所有,那么该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L-1签证赴美经营该公司。
举例:中国公司A的股份为B、C、D三个人所有,同时美国公司的股份也是此三个人所有,而且三个人在A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具有相同的股份占有比例,那么此时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属于同一个组织所有,所以可以申请L-1签证派遣到美国公司参与经营活动。同样,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都属于同一个人占股那么同样的道理。
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在美国注册了一家分公司,需要派遣雇员到美国经营这家分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赴美参与经营分公司。反之,如果美国公司在海外注册了一家分公司,需要从海外调派雇员到美国参与经营美国总公司,那么也有资格为即将赴美的雇员申请L-1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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