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标准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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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标准是指对各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范围划分为若干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高。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低。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范围及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意: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