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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串潘多拉珠子引发的商标侵权事件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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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 由各种形状的小银珠子串起来的潘多拉Pandora手链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中国也有一家“潘多拉”。近期,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便把中国“潘多拉”告上法庭。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要状告中国潘多拉呢?
  据报道,原告=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将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状告中国潘多拉公司商标侵权,丹麦潘多拉称,在1999年就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原属国申请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Pandora”商标,并申请中国的延伸保护。
  随后,2008年3月在中国注册了中文“潘多拉”的商标,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商标。并于2010年通过分销商的模式从香港逐步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在上海成立潘多拉公司。
  丹麦潘多拉方面称,从2017年开始,深圳潘多拉无论是通过企业网站还是公众号等平台,以“潘多拉”的名义发布宣传、推广及销售珠宝首饰产品内容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且在线下实体店中,无论是柜台还是宣传册、收款单、名片上都印有“潘多拉”的标识,侵害了丹麦潘多拉注册商标权,并且丹麦潘多拉商标为具有较高度商标,容易使受众产生混淆,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丹麦潘多拉,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其实深圳潘多拉公司早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潘多拉”为商标,并于2004年4月7日申请了第35类商标注册,于2007年1月14日获核准。“无论哪个方面,我们使用中文潘多拉商标都比丹麦Pandora早。
  由于商标权利不同,这就需要具体分析,丹麦申请的潘多拉是第14类商标,深圳潘多拉申请的是第35类商标。按照国际尼斯商标分类共分为45类商标,分为商品类和服务类,第14类珠宝饰品是商品类商标,主要包含贵重金属及其合金、贵重金属盒、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等商品。而第35类商标为服务类商标,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等。
  由于第14类商标与第35类也有边界重合的地方,但是需要做具体分析,主要还是看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而对于容易混淆的物品,商标权利基础先后也是很重要的参考因素。要看权利时间的前后顺序,也就是说,注册权和使用权在先也是法律界定标准,权利不分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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