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上了企业异常名录黑名单,要怎么处理呢?下面由北京代办公司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共4个,分别为:
1.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2.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4.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列入原因1: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2014年起企业年检正式取消,改为企业年报。年报时间为:1月1号至 6月30号。过期未按时申报公示的,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种情形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并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原因2: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并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列入原因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标记异常的,企业应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并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原因4: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因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标记异常的,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并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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