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令第440号)、《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我公司可协助企业办理防爆合格证,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电话: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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