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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字样用于包装,烟台稻香村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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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商标“稻香村DXC”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蓟县鑫源斋糕点厂侵犯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
  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诉称,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受让取得“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的权,该商标注册在月饼等商品上,并于2015年被认定为商标。2015年12月,原告承继苏稻工业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告发现被告烟台市稻香村公司擅自使用“稻香村”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将“稻香村”字样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被告鑫源斋糕点厂、鑫海利源商贸中心亦分别擅自生产或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故请求法院判处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两个主要争议焦点。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对侵犯涉外商标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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