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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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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
【事故回顾】某钢铁公司派进出口储运部经理小毛到广西等地协调发车事宜。2008年8月4日在广西某港办完发车业务后,小毛回宾馆休息。因港口、铁路、货代等处理货物发运事宜与小毛所在公司有业务来往,外轮代理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得知小毛出差到此地,于当晚9点30分打电话邀约小毛到当地某娱乐场所,小毛接客户电话后应邀前去。小毛到后5分钟,突然头上仰,嘴巴紧闭,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随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点4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小毛的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据了解当晚应邀与客户洽谈的正是小毛需要办理的业务,虽然是晚上,且是在娱乐场所,但因在外工作期间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因为工作原因、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随着工作原因延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定为小毛为视同工伤。【争议焦点】因工外出期间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只是指派小毛出差,并未指派其到娱乐场所谈业务,并且当时是去娱乐还是办公无从查证,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客户邀请到娱乐场所,也是为了把生意做成,应该算加班,应当认定为工伤。【骏伯分析】对于突发疾病死亡,在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所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进行审定,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岗位;三是突发疾病死亡,三者缺一不可。对于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的问题,从立法本意强调的是工作岗位而不是工作场所,从这一点来看,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要从严把握。本案小毛是被单位指派到广西等地协调发车事宜的,其任务完成后,公务即已结束。之后外轮代理公司邀请小毛到娱乐场所,小毛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在娱乐场所能否判定为工作岗位。原则上讲,对于非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娱乐场所一般不应作为其工作岗位,尽管用人单位或客户出具证明是到娱乐场所洽谈业务,也不应将前去娱乐场所视为工作岗位。因此,小毛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关键词:因公外出、工伤认定、社保代理、代理社保、社保代买、公司代办、代发工资、福利外包、工伤认定、工伤申领、工伤鉴定、工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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