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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新京报发表了题为《养老金全国统筹为何步履蹒跚》的文章,点出了养老金统筹结余省份要补贴亏空省份的实质。不过,我认为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央地事权划分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阻碍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各省之间结余差异,已成为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自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以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时至今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依然“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为什么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这项“社会共识”难以实现,究其根本在于基本养老保险事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缺乏合理划分。
1994年分税制仅划分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但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未加规定,这导致一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长时间处于“中央点菜、地方埋单”的状态。在现行体制下,基本养老保险是地方事权,即由地方承担基金征缴、社会化发放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仅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和国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保费缺口”进行补贴。不仅基本养老保险是地方事权,许多社会性支出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笔者认为,基本养老保险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应逐步提升为中央事权,由中央财政为主承担支出责任。2016年《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就是之一。然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是一项重大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改革进度与社会期待仍有距离。
理想化和的改革方案是由中央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施行全面管理,政策制定、基金征缴、社会化发放、投资运营等事权均由中央及其经办机构承担。但这种方案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执行成本过高,中央财政也难以一次性消化各地的养老金缺口,因而可行性并不高。
渐进改革方案的思路是中央与地方将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共同事权,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统筹比例应地方。这种改革思路的目标是实现养老保险的“卡尔多改进”,即通过改革使得获益者的收益足以补偿改革中受损者的损失。事权划分重在科学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比例、统一的缴费基数、费率和调节方式等技术问题仍需细致的精算模拟。
事实上,与其延续中央与地方内部博弈的老思路,不如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逐步过渡实现央地事权划分的原则、程序、范围由立法机关审议决定。基本养老保险事权划分是关涉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改革,应当提升政策制定的透明度,使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宜由行政机关内部博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