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代办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FTA、
什么是中澳FTA原产地证
全称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CHINA-AUSTRALIA FREE TRADEAGREEMENT》,简称中澳原产地证;《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是根据《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签发的就中澳两国之间互相给予关税减免待遇的证明文件。
我司代办中澳FTA原产地证当天出证,生产商可以显示贸易公司!
如需代办欢迎联系我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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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FTA、
一、基本概况
(一)签证国家
澳大利亚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中国—澳大利亚原产地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澳大利亚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符合《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澳大利亚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A”,例如:A15470ZC20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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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FTA、
证书填制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填明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名。该出口商名称经我局备案。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列明货物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可增加附页;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也可在该栏注明
“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第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注明澳大利亚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如出货后申请证书,应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号;如出货当天或出货前申请证书,可只填写BY SEA或BY AIR等。
装运港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港口,经香港转运可写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应为澳大利亚港口。
第五栏: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fp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第六栏:商品顺序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货物包装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或“见提单”、“见fp”等字样。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需要贴唛的证书,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M”或“贴唛”字样,不能留空。
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二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八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按照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对商品进行详细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六位数税目号为准。
应标明货物包装种类及包装总数量,总数量应同时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
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或“\”。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
第九栏:对应第八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货物毛重应以公斤计算,也可按照习惯填写其他能表明货物具体数量的计量方式,如体积、数量等。
第六栏的序列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fp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fp号日期与fp一致。fp日期不能迟于第十三、十四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出货日期。
第十三栏:出口商/生产商的申明
申请人须在此栏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商/生产商中英文印章及申报员手签,并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四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
证书进口国已经打印为澳大利亚。
第十四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审核证书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签证人签名清楚、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
此栏的签证日期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三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