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类型资料提供申报资料之资产评估
重组类型 资料提供方 申报资料之资产评估
债务重组 当事各方 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股权收购 当事各方 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资产收购 当事各方 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合并 当事各方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分立 当事各方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情形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在内,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法律依据 具体内容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企业、国有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一般而言,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其他特定情况,为验证拟转让股权的价值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需进行审计和评估。纳税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于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应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对于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应加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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