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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能够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挂号的字号作为请求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也能够以执照上挂号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以负责人名义提出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乡村承揽经营户能够以其承揽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揽合同。
(3)别的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布的挂号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布的挂号文件。
(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挂号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许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3、自然人处理商标注册请求留意事项
依照《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则,从事出产、制作、加工、拣选、经销产品或许供给效劳的自然人,需求获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请求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处理商标注册、转让等请求事宜,除依照有关规则提交《商标注册请求书》、商标图样等资料外,还应留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能够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挂号的字号作为请求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也能够以执照上挂号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以负责人名义提出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乡村承揽经营户能够以其承揽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揽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能够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布的挂号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布的挂号文件。
(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产品和效劳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挂号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许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关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则的商标注册请求,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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